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第四十四医院(又名黄河某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祥,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毅,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51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系王某儿子),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某小区。
负责人:秦德盛,职务:代理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永强,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医院、王某与被上诉人贵阳市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某医院、王某均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
011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医院及王某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926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