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孕期规律产检,未发现异常,预产期2017年2月19日。
20日上午,到某市人民医院产检,检查抬头未衔接、胎位扪不清,B超检查显示胎位ROP,医生让其回家观察。16时左右感腹部疼痛、下体流水到医方住院待产。18:20开始滴注催产素,并逐渐增加至44滴/分。21:00左右出现寒颤,其爱人4-5次去找护士,均回答是正常情况。22:55患者病情加重,随后意识丧失,护士查看患者后才呼叫医生,医生10多分钟后才来参加抢救。最后于21日00:49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卫生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患方要求封存病历资料、输液、监控录像,但是医方拒绝,6个小时后左右才同意给患方一部分病历资料。
当地卫生部门委托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体解剖证实,洋水栓塞导致死亡。贵阳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家属作出了过激的行为被行政拘留。当地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医患双方调解无果。最后,通过当地政法委委托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本人接受患方委托,参与调解,提出以下观点:
1、贵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不应被采信,理由如下:
1)医学会没有对胎位是ROP还是LOA作认定。
20日上午B超提示胎位ROP,而病程记录记载胎位LOA,明显矛盾。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之规定,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医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胎位是LOA,所以应当认定胎位是ROP。
2)对宫口、胎头的时间认定错误。
产程观察表描述:产妇16是48分入院时,已经破膜2小时,宫口开一指,S=-2。可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描述“22:30,宫口开1cm”。
2、被告医院提供的病历中,可以发现医方有以下错误:
1)、将ROP误诊为LOA
2)、四步触诊不规范,没有查清先露是否衔接。
3)、违反医疗原则使用催产素
4)、使用催产素后规律宫缩4个小时,但胎头没有下降、宫口没有变化,宫腔内(羊膜腔内)压力逐渐增高,将洋水压入破裂的血管内,导致洋水栓塞。
5)、21:00左右,患者出现寒颤、心慌等症状时,医生本应当警惕洋水栓塞,及时抢救,但是没有,延误抢救治疗时机。22:55呼吸心跳停止时,医生也没有按洋水栓塞进行抢救。
调解过程中,医方对以上医学常识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对调解员的提问也不能正面回答。调解员电话咨询产科专家,专家明确表示医方应当承担责任。
通过调解,向医、患双方释法讲理,同意赔偿数十万元一次性解决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