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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医生律师亲办案例
医院未尽转诊义务承担责任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8
浏览量:895

案情介绍:

患者,女,因“停经38周,不规律腹痛1天”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G3P1孕38周ROA。入院当天顺产一男婴儿。产后大出血,抢救2个多小时后死亡。死亡诊断:1、产后大出血,2、多器官功能衰竭。

事故发生后,患方仍然按惯例采取“闹”的方式维权,聚集大量亲朋好友堵医院的大门,拒绝将尸体移太平间。公安机关出警制止患者“闹”的维权方式,建议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权。医院建议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

患者一亲戚是我省有名的律师,委托我帮助其办理此事。通过阅读病历资料,患者的死亡原因考虑为洋水栓塞。所以,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医院的死亡诊断没有异议,不同意尸体解剖”。

通过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会时,我方重点提出了医方违反了转诊义务。最终鉴定结果如下图:



律师建议:


1、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及时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传统的“闹”的方式不但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而且还会扩大损失。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列清单重点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对患者的死亡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若对临床诊断没有异议可以不尸体解剖行病理诊断。有时候医方作出的临床诊断对患方维权有利,但尸体解剖的病理诊断对患方不利。所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分析病情,决定是否尸体解剖。

3、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很强,所以建议患者委托律师时尽量委托医疗纠纷专业的律师。笔者在贵州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经常遇上一些代理人对案情的把握不准,不能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利。该案例中,当事人的亲戚是一有名律师,但因其深知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很强,所以委托我办理此案。

以上内容由朱飞医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飞医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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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飞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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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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