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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不是患方的专利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2
浏览量:649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方更容易接受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害怕司法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所以,常常是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后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要知道,医方也有申请医疗过错损害鉴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规定“自 2011年7月1日 起,各级法院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其相关的鉴定也不再由医学会负责,统一由法院委托或医患 双方共同商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于已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未审理的案件,医患双方有一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王先生,24岁,到某民营医院住院行胆囊切除术,术前导尿,术后留置导尿管。术后第二天,王先生完全清醒的,因感觉导尿管对尿道的刺激,自行强行将导尿管拔出,损伤尿道。不幸的是,王先生是疤痕体质,所以出现尿道狭窄,经多次扩尿道治疗后,尿道狭窄程度有改善,但是王先生的医从性非常差,从不按医嘱治疗尿道狭窄。

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级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省级医学会仍然鉴定仍然是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患方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诉讼过程中接受医方委托,详细分析案情后,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行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时,我方明确表示我方有过错,但不应是主要责任,理由如下:1、王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拔尿管时神智完全清醒,应知道拔尿管可能损伤尿道,且当天上午查房时医生明确告知王先生作膀胱功能训练,计划第二天拔尿管;2、虽然尿道狭窄与尿道损伤有因果关系,但尿道狭窄的主要原因是王先生本身的疤痕体质及不按医嘱治疗导致的。最终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为医方的过错参与度是30-40%。

随着法制的建设、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会越来越多,医方在医患纠纷中也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不但是自身医院利益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医疗发展的要求。所以,医方应站在法学、医学的角度客观、公正评估自己的诊疗过程,大胆地穷尽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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