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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受害人的救命绳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0
浏览量:553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
交通事故纠纷中,特别是颅脑损伤、骨折、胸腹部伤等,需要巨额医疗费,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拒绝垫付医疗费,伤者也无力支付医疗费。若要法院作出判决,耗时较长。这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于执行是最便捷的方式。
案例:
汪小姐,因车祸入住贵阳某三甲医院。头颅CT显示特重型颅脑损伤(图1)。入院后,医护人员极力抢救,急诊行“双侧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气管切开”等抢救治疗,术后并发交通性脑积水(图2),需要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康复等治疗。

图1

图2

受伤后,保险公司、肇事方拒绝垫付医疗费。巨额的医疗费使汪小姐原本贫瘠的家庭更加贫困,已经欠住院费数万元。虽然多次与肇事方多次协商,肇事方均不愿意垫付医疗费,最后,不得不寻求法律的救济。
我受理该案件后,详细阅读病历资料及头颅CT,到医院探望患者,充分了解病情后,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用医学知识向承办法官详细介绍案情。承办法官详细了解病情后,当即同意裁定先于执行医疗费12万元。
以前做临床医生时,常有伤者因肇事方拒绝垫付医疗费,自己也无力支付医疗费,最后延误诊治,遗留终生残疾,甚至死亡,只能暗暗的惋惜。作为伤者,要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医生在医疗的职责之外能给患者建议,更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要知道,维权必须及时合法,不及时,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合法,会丧失更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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