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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医生律师亲办案例
子宫大出血,切除子宫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7
浏览量:578

代理词

尊敬的调解员:

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女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女士与XX县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我们在调解前充分地调查,详细阅读了病历资料,查阅相关书籍及文献,依法参加本案的调解,现就结合本案事实、医疗原则及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XX县妇幼保健院篡改病历资料。

1)病历资料内有2张“长期医嘱执行单”,均标为“第1页”,且记载内内容与长期医嘱记载的内容不吻合。

2)麻醉记录与手术记录不吻合。麻醉记录单记录手术开始时间是11:20,手术结束时间是12:05。但手术记录显示手术开始时间是11:00,手术结束时间是12:00。


麻醉记录单

手术记录

手术开始时间

11;20

11:00

手术结束时间

12:05

12:00


3 ) 11:20开始手术,11:24取出婴儿。自切皮肤开始记录手术时间,切开皮肤、皮下、腹膜及子宫壁,再小心翼翼取出胎儿,仅用短短的4分钟时间,任何医生都无法做到。

4) 医生与护士记录不吻合。医生病程记录“12月22日术后第一天,宫底脐下一横指;12月23日,术后第二天,宫底脐下二横指;12月24日术后第三天,宫底脐下三横指;12月25日术后第一天,宫底脐下四横指”。护士记录“22、23、24日宫底均是脐下一横指;25日脐下二横指”。

日期

术后第几天

医生记录的子宫底高度

护士记录的子宫底高度

12.22

第一天

脐下一横指

脐下一横指

12.23

第二天

脐下二横指

脐下一横指

12.24

第三天

脐下三横指

脐下一横指

12,25

第四天

脐下四横指

脐下二横指


5)2014-12-24 08:00病程记录记载“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比例偏高,继续门诊静脉抗炎及口服头孢克肟分散片抗炎治疗。首先,李女士25号才出院,何来门诊静脉抗炎治疗!其次,医嘱单没有口服头孢克肟分散片的医嘱,出院记录也没有口服头孢克肟分散片的告知!

从以上矛盾的病历记录可推知院方篡改病历资料。

2、XX县妇幼保健院使用抗生素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且严重不负责人。

1)  卫医发〔2004〕285号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剖宫产手术是Ⅱ类切口,应在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时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但院方术前没有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2)2014年12月21日00:40李XX主治医生查房记录指示“破膜超过12小时,则应予静脉抗生素预防感染”。且李女士接受手术时,距离破胎膜时间已经超过12小时,医生没有使用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术后也没有及时使用抗生素抗感染。

3)2014年12月23日复查血常规显示白细胞14.43×109/L、中性粒细胞12.51×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6.7%,说明切口有感染,但XX县妇幼保健院不待感染控制就停止使用抗生素,且将李女士开出院。

3、术中无菌操作不规范。

第八版外科学第二章记载“人体皮肤表面存在微生物群,一部分存在于皮肤毛孔深处,不容易被摩擦等方式清除”,所以手术消毒不能清除毛孔内细菌,为了避免皮肤毛孔内细菌感染皮下组织及器官,手术过程中应该一把无菌手术刀切开皮肤,再更换另外一把无菌手术刀切开皮下组织及器官。可是手术护理记录单显示手术过程中仅用了一把手术刀。也就是说,手术医生用这把手术刀切开皮肤、皮下组织及子宫。即是手术过程中,因手术医生的无菌操作不规范,污染了皮下组织及子宫。

4、手术中缝合不规范

手术过程中要求“分层缝合”,但自手术记录可知,手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分层缝合。

5、医生及助产人员在手术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手术记录显示胎盘、胎膜完整娩出,可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检查发现宫内有胎膜。这说明医生及助产人员在手术中严重不负责人,没有认真检查胎盘、胎膜是否完整娩出,导致胎盘、胎膜残留。

6、医生出院交代不清,违反诊疗规范

卫妇社发〔2011〕56号《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XX县妇幼保健院不但没有访视产妇,也没有电话回访。更没有给李女士及其家属交代,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医疗部门就诊。


患者女士2015年1月7日因子宫大出血后紧急就诊于XX县人民医院,术中发现子宫切口感染。最后不得不切除子宫保命。术后将标本送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子宫内有胎膜。

因为医院没有规范使用抗生素,手术过程中没有按无菌原则操作,导致子宫感染。同时,手术医生及助产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仔细检查胎盘、胎膜,导致清宫不完全。以上多种因素导致子宫大出血,最后不得不切除子宫挽救生命。

但医院不但不反省自己在诊疗中的错误,而且为了隐藏事实真相,篡改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从以上描述可知,医院不但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李静损害,还篡改病历。所以医院应为患者李女士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其对患者李女士造成了以下的损害:

一)医疗费4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XX县人民医院住院费4万元,凭据发票赔偿。

2、后续治疗费36万元

1)   现全世界因子宫移植已经帮助超过15000个孩子的出生。患者李女士现在年龄23岁,农村户口,且只有一女,不符合中国传统,有行子宫移植术,再生育二胎的条件与必要。

2) 子宫大出血后,导致席汉斯综合症的可能性较大,且需要长期口服激素替代治疗。

      为了避免纠纷持续,所以现在一次性主张后续医疗费。

二)误工费10703.75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2014年贵州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2815元/年。

     3、患者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23日,出院医嘱建议禁负重3公斤以上2月,所以误工期为3个月。

     故误工费为:42815÷12×3=10703.75元

三)护理费10703.7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2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国家机关一般工资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

       3、患者女士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约30日。

      故住院伙食补助费:30×100元/天=3000元

六)营养费36000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患者李女士因子宫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及失血性贫血,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营养期预计360天。

      3、国家机关一般工资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

      故营养费:360×100元/天=36000元

七)残疾赔偿金225482.1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根据(GB18667-2002)4.6.6.b规鉴定标准子宫切除为6级伤残

      3、《2014年贵州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48.21元/年。

      故残疾赔偿金:22548.21元×20年×0.5=225482.1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子宫是女人的第二生命,特别是育龄期妇女。患者李女士才24岁就丧失子宫,没有正常的月经周期,不能生育,被家人及社会上的人冷嘲热讽,整天在家不敢出门。且现在出现了性交痛,严重影像了夫妻生活。给其带来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

九)女儿的抚养费6万元

      因子宫大出血住院治疗,不能哺乳,现患者李女士已经无乳汁分泌,故女儿完全依赖牛奶及其他辅食。

      以上共计损失1165889.6元

    此致

XX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代理人: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

                                                              2015年5月10日

      因为在调解过程中,我准确地指出了院方的错误,所院方当即表示原意赔偿,且赔偿金额超过法定的赔偿金额1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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