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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切除,医院赔偿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9
浏览量:406
案件事实:

王女士因“停经39+周,阴道流血1小时”于20141021日入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诊断:1G2P039+6LOA2、胎膜早破,3、轻度贫血。于20141021日剖腹产一女婴。术后住院观察至20141025日出院。2015年11月7日因阴道大出血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入院后不得不接受“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阔韧带血肿清除术+子宫动脉下行支结扎术”等抢救治疗。术后诊断:1、晚期产后出血:剖宫产术后子宫切口愈合不良伴感染,2、阔韧带血肿,2、失血性休克,4.失血性贫血,5、剖宫产术后。术后将子宫作病理检查,诊断:宫腔内见胎膜、子宫切口周围见广泛凝固性坏死。

通过仔细阅读病历资料,发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一、某妇幼保健院严重违法诊疗常规

1、 卫医发〔2004285号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剖宫产手术是类切口,应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时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且王女士接受手术时,距离破胎膜时间已经超过12小时,所以感染可能性更大,更应在术前使用抗生素,但妇幼保健院没有术前没有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2、20141023日复查血常规显示白细胞14.43×109/L、中性粒细胞12.51×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6.7%,说明切口有感染,但某妇幼保健院不待感染控制就将王女士开出院。

3、1024日起,护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将本应一天输入两次的抗菌药物只输一次。

4、某县人民医院术中发现伤口感染,病理检查显示伤口感染。


二、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手术记录显示胎盘、胎膜完整娩出,但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检查发现宫内有胎膜。这说明医生在手术中严重不负责人。


三、医生出院交代不清,违反诊疗规范

卫妇社发〔201156号《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妇幼保健院不但没有访视产妇,也没有电话回访。更没有给王女士及其家属交代,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医疗部门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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